协会章程
副标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宜昌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宜昌市检验检测认证领域内相关企业、服务机构、社团组织、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及专家、学者、检验检测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努力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团结和组织社会力量,切实提高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水平;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全市检验检测认证行业科学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宜昌市民政局。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宜昌市渭河四路8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担任本行业的代表参加相关活动,并承接政府转移和委托职能。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检验检测与认证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开展检验检测与认证宣传、培训;

(二)开展检验检测与认证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建议和意见,发挥参谋作用;

(三)研究检验检测与认证的工作重点、技术难点、帮助解决检验检测与认证工作方面的实际问题;

(四)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检验检测与认证方面的政策、法规、技术、管理、标准的咨询服务,推介检验检测与认证新技术、新设备、新标准和新的管理方式,推进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

(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修订有关标准和规范,并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检验检测执行标准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工作;

(六)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总结交流和推广检验检测先进管理经验,开展检验检测管理交流与合作活动;

(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积极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新政策和新标准的落实;

(八)帮助、指导和服务协会会员开展相关工作;

(九)抓好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反映会员的诉求和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是本行业的生产(或销售)企业单位和相关经济组织。关心和支持检验检测认证事业,从事检验检测认证相关工作的企业单位。

下列单位可作为单位会员:

1.由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检验检测机构、企业单位。

2.依法登记从事与检验检测相关的企业。

3.鼓励外地检验验测认证单位分支机构参加本协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研讨、交流、考察、学习等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条件;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优先在本会刊物或网站发表文章和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损害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告、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本会将移交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会议。若有特殊情况,可以以通讯形式或网络形式召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若有情况特殊,可以通讯形式或网络方式召开。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代表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8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为专职,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有丰富管理经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或优秀企业家担任。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会长和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能来自同一个单位。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通过;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监事会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但不具备表决权;

(三)对本会会员违反章程和自律公约,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处理;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实行副会长联系工作制,确定副会长联系一个专业委员会或一个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专家组,实行聘任制,协助秘书处开展服务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行业实际情况设立相关专委会。

专委会不具备独立民事权益,必须以宜昌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名义开展服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二)会员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减免(缓交)会费的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可以减免或缓交。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具备资质的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其它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组织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2年5月 22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